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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主页下方需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及工信部更换网址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请各会员用户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接入网站的主页是否按规定在网站主页下方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工信部网站网址已更改为:beian.miit.gov.cn,如已有注明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的主页,请确认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的网址是否正确。为避免网站因此原因受到影响,请广大用户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合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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